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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14:53 来源 : 龙井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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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3〕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龙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龙井市消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以及《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龙井市各乡(镇)、社管委和各行业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乡(镇)、社管委和各行业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确定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督察室、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社管委和各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见附件)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乡(镇)、社管委和各行业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乡(镇)、社管委和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社管委和各行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驻龙中省州直单位。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