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环罚〔2016〕6号
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222405702492951L
地 址:龙井市龙延街临江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占发
我局于2016年 7 月 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7月19日对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6号)告知了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参考延边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银 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户 名:龙井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 号:07904020100002011200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