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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
  • 发布时间:2017-01-12 08:35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6]4

 

  被处罚单位: 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今子   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5000004327组织机构代码证:68699334-1  地址: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2016年4月19日,龙井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向有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座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的新厂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后,我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环责改字[2016]4号),责令你公司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龙井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龙井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照片2张、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环责改字[2016]4号)及送达回证1 份;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告字[2016]4号),告知了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16]3号),告知了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

限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户名:龙井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07904020100002011200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龙井市环境保护备案,一份交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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