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6]3号
被处罚单位: 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光虎 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5000000593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31509-8 地址:龙井市东盛涌镇。
我局于2016年1月26日、1月29日、2月2日对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测、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1月26日污水出口氨氮的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倍以下。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为证。
我局认为,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6日向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告字[2016]3号),告知了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陈述申辩权,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于2016年4月6日向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16]2号),告知了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贰仟叁佰零肆元。
限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户名:龙井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07904020100002011200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龙井市环境保护备案,一份交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