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6]2号
被处罚单位: 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满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5081927691D 地址:龙井市工农路367-4号。
2015年12月22日、12月31日、2016年1月28日对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排放的烟尘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倍。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为证。
我局认为,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放的烟尘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22日向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告字[2016]2号),告知了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我局对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元。
限龙井市宏际热力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户名:龙井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07904020100002011200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龙井市环境保护备案,一份交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