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环罚〔2016〕7号
于文礼(龙井市吉祥塑胶制品加工部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5600053383
地 址:龙井市老头沟镇桃源村
我局于2016年 8 月 10 日对你加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8月10日对于文礼(龙井市吉祥塑胶制品加工部经营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16〕4号告知了于文礼(龙井市吉祥塑胶制品加工部经营者)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于文礼(龙井市吉祥塑胶制品加工部经营者)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参考延边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龙井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并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