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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14:50 来源 : 龙井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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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

《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龙井市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延边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龙井市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的函》(延州编办函〔2013〕127号),设立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龙井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挂龙井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整合的职责。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承接的职责。

1.本市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2.负责本市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的《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等地方性规章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社区卫生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欲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卫生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四)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五)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局机关外事活动。

(十七)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医药(朝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中医药(朝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九)负责指导、监察、考核、评价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行业作风专项治理,负责制定并推行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

(二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条例。

(二十一)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指导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二十三)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二十四)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避孕药具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调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

(二十七)组织编报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指导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所属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二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7个内设科室。

(一)综合科(人秘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程性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等工作。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和建设支出的预决算;管理局内国有资产。

负责卫生改革、调研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干部、全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干部调配、劳动工资、奖惩、培训、职称评聘、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管理、信访、督查督办、保密、保卫和老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协调、组织和参与卫生、食品安全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与管理;负责卫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卫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研究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配套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负责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调整全市卫生投资方向,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经费、医疗卫生收费、财经活动和基本建设、设备、国有资产,并进行审计监督;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全市卫生系统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二)计划生育宣传法规科。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生育指标的管理和再生育指标的审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发放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有关政策法规疑难问题咨询的解释答复。

(三)科技统计科(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科)。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范与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病残儿鉴定,全市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做好“优生促进工程”提高人口素质工作规划;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落实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调查统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及相关情况;为流动人口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组织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调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关系,落实各自的职责;组织检查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医改科(医疗服务监管科、中医药管理科)。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相关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重大的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研究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普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中医药、朝医药、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中(朝)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贯彻中医类别医务人员服务规范和道德规范;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指导医师继续教育;负责中医药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朝医疗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和总结;指导和协调全州中(朝)医药对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科。拟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监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防止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理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指导和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承担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挞伐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承担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统筹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在全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及经常的检查工作;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划;掌握地方病病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城乡建设,营造良好卫生环境,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七)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拟定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拟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搞好人员准入和技术准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拟定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培训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技术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起草制定全市健康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健康教育分类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20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7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机构改革后,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事业单位调整为龙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附则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驻龙中省州直单位。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