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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5-08-05 15:07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按照《吉林省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方案》(吉环监字〔201518号)和《延边州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方案》(延州环发〔201516号)要求,为有效强化属地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监管“全覆盖”为目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位、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纵向分级监管、横向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建立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逐步构建以市、乡镇政府(社管委)、社区(村)为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乡镇(社管委)、社区(村)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在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领导和决策全市环境整治,委托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

  2.二级网格:在乡镇、社管委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社管委,各相关部门按分工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在社区、村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社区、村。

  (二)网格内容。

  1.网格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省、州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要求,建立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政府、社管委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设立环保专(兼)职机构,下设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省、州、市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逐级上报评价结果。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626日至630日)。

  结合龙井实际,成立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网格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二)全面开展阶段(201571日至725日)。

  全面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实现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全覆盖为基础,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各网格成员单位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总结汇总阶段(2015726日至731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总结工作,查找不足,逐步形成较完善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四、职责分工

  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局: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依法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

  财政局:保障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所需经费,逐年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农业局(畜牧业管理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重要内容。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医疗废弃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城管办: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社管委: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接受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供电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乡镇政府、社管委要强化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乡镇政府、社管委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网格化建设和运行取得实效。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乡镇政府、社管委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投入,落实专(兼)职环保机构及人员,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达到三级要求。要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

  乡镇政府、社管委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将对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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