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龙井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示公告
  • 发布时间:2022-01-03 14:09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法以及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一)承诺制方式办理时限: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时限:办事窗口或消防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决定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将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其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龙井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3日


政府服务 字体-缩小 字体-复原 字体-放大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