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强化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收取工作管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要求,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做到应免尽免。 二、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核定小微企业。 三、核定小微企业时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名录网站: http://xwqygsxtgov.cn/homezj;jsessionid=05A8B8B9B49F925DFB0BDABA9EDF13A3) 省厅已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共享。未与省厅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对接的县(市)要尽快组织开发系统接口,并与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联系,抓紧实现数据共享。 联系人及电话:霍启俊88550054 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吉自然子函〔2020〕620号).pdf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