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环罚[2016]11号
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22405000000593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31509-8地 址:龙井市东盛涌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虎
我局于2016年 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情况。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11月24日对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11号),告知了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力。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龙井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并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龙井市支库
账 号:070508000004271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