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环罚〔2016〕10号 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 身份证: 2224011967082****X 地 址:龙井市东盛涌镇太平村 我局于2016年 11 月 1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11月21日对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10号),告知了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龙井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并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龙井市支库 账 号:070508000004271**1 张勇(龙井市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