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龙井市住建局向市价监局提出了《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督促落实水价政策的通报》(吉省价格[2017]63号)等文件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2017年6月23日,龙井市价监局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召开《龙井市调整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价格专家论证会》,以专家论证的方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本次论证会共聘请代表14名,实际到会14名,其中:污水行业专家3名,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局、消费者协会、社区代表等相关部门参会共7名,消费者代表4名。整个论证会邀请到的代表是通过聘请专家、有关部门推荐、社区推荐等方式产生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论证会的目的是以通过专家论证与消费者代表和各部门行业代表共同论证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使价格管理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1、参加论证会的14名代表完全同意市住建局提交的调价请示(居民1.10元/吨,非居民1.40元/吨)和污水处理企业调价方案中拟定的价格。其主要理由是:参会代表一致认为每吨污水涨价的几角钱对老百姓日常生活支出不会有太大影响,污水处理行业既生态又环保,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没有理由不支持。
2、关于调整幅度问题。近几年由于城市污水企业的制造费用、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水毁重建等费用持续增加,导致污水处理成本提高,随着物价和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适当调整城市污水价格有利于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和保障我们家乡的生态环境质量,多数代表们建议谁污染便由谁买单、多污染更要多买单。
3、价格部门征求的拟调整方案:
居民污水处理费由0.80元/吨申请拟调整为0.95元/吨,上涨0.15元/吨,涨幅18.75%;
公用(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建筑排水等)污水处理费由1.00元/吨拟申请调整为1.40元/吨,上涨0.40元/吨,涨幅40%;
特殊行业(医院、宾馆、洗车、洗浴、理发等)污水处理费由1.20元/吨申请拟调整为1.40元/吨,上涨0.20元/吨,涨幅16.67%。
注:未安装排污计量装置的用户,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水量按供水企业抄表数的80%计算。如居民每户月用自来水量为10吨,拟增加污水费为(0.95-0.80)元/吨×80%×10吨=1.20元/吨.月。
本公告即日起7天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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