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牧联发〔2016〕5号)要求,龙井市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对全市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饲养的基础母牛和所生产的犊牛进行核查确认,现将各乡镇核查基础母牛、犊牛数据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即2017年6月3日至6月1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龙井市畜牧业管理局、龙井市财政局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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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示。
龙井市畜牧业管理局 龙井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