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龙井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龙井市城区以及辖区所有国省公路范围内,实施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禁止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或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或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禁止通行车型:“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禁行范围。
三、禁行范围:龙井市区以及辖区所有国省公路。
四、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罚。
六、路面黄标车禁行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路面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