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环罚〔2016〕8号
延吉市鑫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分):222405000013151 组织机构代码:05979411-6地 址:龙井市老头沟镇 法定代表人:辛志刚
我局于2016年5月25日和2016年8月24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对延吉市鑫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8号)告知了延吉市鑫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延吉市鑫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龙井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并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龙井支库
账 号:070508000004271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