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 环罚〔2016〕5号
龙井市吉盛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5000007639组织机构代码证:77420628-0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龙井市东盛涌镇 法定代表人: 于文全
我局于2016年 6 月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你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6月16日对龙井市吉盛纸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5号)告知了龙井市吉盛纸业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龙井市吉盛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及参考延边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2日内将厂内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2、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总计肆万陆仟伍佰柒拾陆元。其中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肆万元;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两倍罚款,处罚金额为陆仟伍佰柒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银 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户 名:龙井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 号:07904020100002011200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