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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关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2-04-27 13:53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和省、州、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自4270时起,恢复全市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经营场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各类线下教育培训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其余场所恢复经营。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上岗,上岗后按照市疫情防控办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三、所有经营场所必须按照行业要求落实测温扫码、规范佩戴口罩、2米线、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实行限流50%以上,餐饮大堂餐桌实际使用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50%,餐桌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米。

  四、各经营单位实行边营业边报备、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监督检查各经营场所,对不严格执行防控措施的经营单位,一律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做好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尽量减少出行,进出公共场所主动接受扫码、测温,继续保持佩戴口罩、勤洗手、不扎堆、不聚集、用公筷,室内经常性通风等良好的生活习惯。密切关注自身及家人的身体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减退等症状,应尽快前往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如实告知旅居史,就医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请您继续配合疫情防控,共同守护我们的健康龙井!

   

    附:疫情期间经营场所行业部门管理分工表

   

   

  龙井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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