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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8-22 14:23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法等严格限定。主要目的在于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

一、《考核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吉林省市(州)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8〕33号)以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29号),制定《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重要意义

耕地是我市最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就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耕地保护,坚决扛起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重大责任,坚定不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三、《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分为六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程序及方法;第四章考核评价标准;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龙井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期末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供地情况、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备案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评价三个阶段。自查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按照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核查阶段。每年年底前,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核查方案的规定,组织核查组对各乡(镇)自查成果进行核查。核查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主要考核指标的现势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重点核实。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被核查对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综合评价阶段。核查工作完成后,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据实上报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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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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