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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14:34 来源 : 龙井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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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管网内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龙政发〔2017〕2号


龙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管网内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用水
阶梯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十八届三次常务会议和2017年第3次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推行城市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适当调整我市城市管网内民用、公用、特殊行业等用水价格,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阶梯水价调整情况
  1.居民用城市生活用水按每户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一是每户4人以下(含4人)家庭,第一阶梯年用水量为180吨(含)以下,价格由1.60元/吨调整为2.60元/吨;第二阶梯年用水量为180-210吨(含),价格调整为3.90元/吨(与第一阶梯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第三阶梯年用水量为210吨以上,价格调整为7.80元/吨(与第一档水保持3倍左右的比价)。二是每户5人家庭,每阶梯年用水量增加30吨。三是每户6人以上(含6人)家庭,每阶梯年用水量增加60吨。
  2.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住宅小区物业办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水价按居民用城市生活用水水价第一阶梯标准执行,价格为2.60元/吨。
  3.公用水(机关、企事业、营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服务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5.95元/吨(原龙价监〔2016〕17号文件涉及水价按此次调整价格执行)。
  4.特行用水(基建、高档洗浴、桑拿、洗车业以及其他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8.50元/吨。
  二、低收入家庭用水水价调整情况
  1.龙井市城区内五保护、三无户,不实施水价调整政策,价格为1.60元/吨,不执行阶梯价;
  2.龙井市城区内双残户,执行水价调整政策,但每人每月减免3吨用水费用。
  三、收费公示
  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标价,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取消自来水二次加压费。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