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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政发[2017]12号——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17-12-22 14:31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16〕896号)和《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国家、省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和州、市(县)利用本级财力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设立、合理分配、使用高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原则:1.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2.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4.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5.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6.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措财政涉农资金,通过创新投资方式方法,按照龙井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切实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要与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基础设施紧密相连,坚持有利于贫困人口减贫,有利于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有效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资金投向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投向全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所在村屯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支出。项目建设工程款、设备购置等支出。

(二)产业扶贫类支出。支持农民以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投资地方特色产业、农民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帮助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第三章  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及实施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指定项目实施部门(项目档案材料由项目责任部门协助实施部门完成并存档以备检查)。

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几项制度:

(一)公告公示制:

1.对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单位等;   

2.对实施方案与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二)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

1.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基础建设类项目凡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中: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涉农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基础建设类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应严格按照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规定要求,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3.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实施部门和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监管、验收、评审的全过程管理,明确责任。

第九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年度经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实施,实施前后应提供以下项目档案材料:

1.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项目资金公示(含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规模、期限、资金性质、资金额度等;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开工报告、相关行业部门的批复、工程预算书、设计报告(含设计图纸)、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合同书、监理合同书等基础上,以正式文件申请项目预付资金并附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预付款不高于工程总投资的30%);

4.项目工程结算单(按工程进度拨款,每次申请拨款以正式文件请示工程进展情况);

5.项目决算书、竣工图纸、质量监督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决算评审报告,最后申请工程结算时应提供完税发票,预留5%质量保证金;

6.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经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产业类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年度经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实施,实施前后应提供以下项目档案材料:

1.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项目资金公示(含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规模、期限、资金性质、资金额度等;

2.项目实施方案;

3.政府采购审批单、购货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报告、牲畜检疫证明、承包协议书、项目受益情况书,详细说明受益情况并附受益户明细表;

4.产业项目中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所需材料,并附固定资产入账凭证(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确定年度项目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执行报批制,需提供变更理由及变更的内容,经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实施。

 

第四章  涉农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管, 经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同意,按原计划用途使用的涉农资金,根据各部门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对于年度确定的统筹整合范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据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管理分配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下达的可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后(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按月做好资金台账及时将资金指标额度报送至市整合资金领导小组。经市整合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的涉农整合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涉农项目库分配资金,并以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预算科目下达到各责任部门,预算下达后不可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各涉农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盖章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所申请的涉农项目资金额度,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将资金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分次拨付到施工单位、销售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款时应及时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项目档案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批复或审批依据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项目档案材料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除特殊情况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结转结余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预〔2015〕112号)文件要求,应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统一收回项目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涉农资金项目。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与龙井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龙井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年度整合资金规模测算工作;及时向整合领导小组和涉农主管部门传达资金到位通知;做好整合资金台账并加强整合资金收支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二)市扶贫办负责牵头制定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会同行业部门围绕《龙井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结合脱贫攻坚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编制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经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整合资金项目向项目实施部门和责任部门下达批复;负责将统筹整合资金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牵头对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进行考评。

(三)各涉农行业部门对整合资金工作实行专人负责,配合扶贫办完成项目筛选工作及编制全市整合资金计划。根据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批复,进行项目公开公示。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方向联合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日常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充分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实施部门在行业部门指导下谋划本地区整合资金项目并及时进行申报;根据整合资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在2个月内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及时申请项目资金,配合责任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部门和责任部门前期工作、项目实施、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组织保障、舆论宣传、成效、违规违纪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重点查看项目在脱贫攻坚中带动成效,基础设施的改善等。行业部门整合工作不力的将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确保全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废止《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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