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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8-22 10:14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机制,依据《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吉林省市(州)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8〕33号)以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龙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期末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考核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供地情况、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备案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六)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
(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
(八)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自查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按照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核查阶段。每年年底前,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核查方案的规定,组织核查组对各乡(镇)自查成果进行核查。核查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主要考核指标的现势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重点核实。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被核查对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综合评价阶段。核查工作完成后,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据实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评分指标及标准如下:
(一)耕地数量变化情况(13分)
1.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5分)
2.耕地增减变化情况(5分)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3分)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24分)
1.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12分)
2.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12分)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24分)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10分)    
2.补划数量、质量落实情况(12分)
3.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2分)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20分)
1.建设任务完成情况(8分)
2.资金投入使用情况(3分)
3.耕地质量提升情况(2分)
4.工程质量保障情况(1分)
5.建后管护与利用情况(2分)
6.组织和制度保障情况(2分)
7.上图入库情况(2分)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10分)
1.耕地质量变化情况(4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4分)
3.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2分)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9分)
1.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分)
2.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3分)
3.考核办法执行情况(2分)
4.乡镇级自查情况(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考核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16日印发的《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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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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