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和中央组织部、中央社工部《关于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中社〔2024〕2号)等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执法能力水平等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十九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将《龙井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井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龙政办发〔2023〕18号)同时废止。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