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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龙井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6-01 11:22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龙井市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试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均须实名办理。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采集、对比、确认其身份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三、在龙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对采集的身份信息,要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指纹信息、人像信息等。

进行实名采集时,以下证件的原件要求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须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应变更或补充采集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税务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八、已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五条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九、属于下列类型纳税人的特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须本人到税务机关及时采集身份信息:

(一)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列为D级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

以上特定法定代表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井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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