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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环保局对一家排污单位予以查封
  • 发布时间:2016-08-22 00:08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620日,龙井市环保局监察人员在全市环境整治排查行动中发现,老头沟镇一家塑胶制品加工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导致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全部未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全部外排。       

    根据此情况,监察人员于628日对该塑胶制品加工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在限期内安装防尘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8月10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局、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媒体开展联合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经查,发现塑胶制品加工部未按照龙井市环保局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的决定,视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做出的决定于无物,拒不执行,一直处于生产状态。龙井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加工部生产车间和仓库予以查封。同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决定对该加工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8月15日,龙井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规定将该案移送龙井市公安局,对该企业的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该案件是今年龙井市首例查封案件,同时也是今年市环保局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第二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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