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5013611345Y/2024-18288 |
分 类: | 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龙井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省龙井市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老城区)水土保持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龙水审批〔2024〕37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5013611345Y/2024-18288 | 分 类: | 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龙井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省龙井市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老城区)水土保持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龙水审批〔2024〕37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龙水审批〔2024〕37号
龙井市龙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受理了你政府提出的《吉林省龙井市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老城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6.0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综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2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按规定报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要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龙井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