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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50316111692/2024-11979
分  类: 政策法规;政务动态;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标      题: 龙井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24050316111692/2024-11979 分  类: 政策法规;政务动态;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标      题: 龙井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龙井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将《龙井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本公示旨在征询公众意见,如对该管理办法有任何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反映,以进一步完善,公众意见将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公示时间

2024821—2024913日(共15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龙井市人民政府网

三、意见收集方式

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433-3233101

电子邮箱:ljjs100@163.com

邮政编码:133400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供热市场行为,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促进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龙井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1.热源厂应符合我市《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厂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

3.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以上供热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项目可参考《吉林省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考核标准》龙井市供热行业安全运行和服务管理考核标准》;

(四)有相应数量并具备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及经营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技术(安全)副经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五)有良好的业绩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或新增供热经营项目的供热企业,应提交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三年,每年12月份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到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查登记。

第六条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取供热费。

第七条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经营权,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供热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其立即供热而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供热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危害热用户利益的;

(七)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供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的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

(九)拒不执行当地政府的供热相关政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连续两年其供热面积10%以上不能达到最低温度标准的;

(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情形严重的。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紧急处置权,有权实施临时应急接管措施或并网措施。

第九条 被取消供热经营权的单位不得再次参与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移交或委托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接管,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没有可运营供热项目的企业,应退出当地供热市场。在采暖期开始前仍未满足条件的,可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启动供热企业强制退出程序:

1.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

2.因规划调整,供热企业没有供热负荷的;

3.因法规、政策调整,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4.无法保证区域内达标、安全、稳定供热,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未达到标准的;

5.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供热市场的。

第十一条 辖区内供热企业达到强制退出标准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一)应急接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首先保障供热区域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

应急接管过程中,可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审计、财政、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正、保全。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移交供热设施及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得妨碍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管理。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应急接管期间的热费收缴、运营管理、供热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

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二)资产评估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由另一与各方无关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审核。

(三)资产移交

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供热企业接收供热区域。扣除因原供热单位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供热服务区域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供热单位均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供热单位违反《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延边州城市供热退还热费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扣除相应保证金。

(二)供热单位热源、管网每个采暖期发生故障;发生一般性故障抢修超过24小时。

(三)供热单位出现停供、延期开栓供热或提前停热达到12小时。

(四)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三次以上到市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室温不达标情况属实,供热单位未解决其合理诉求。

(五)各供热单位供热区域内因供热质量问题引发首次群体性事件,情况属实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约谈供热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责令整改,经查证拒不整改情况属实;供热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事件二起以上的供热单位,情况属实。

(六)对市供热管理部门下发督办件处理不及时或拒不执行,问题未得到解决,情况属实;用户向国家、省、州或市级以上信访部门、公众网上反映供热服务质量问题情况属实未得到及时解决的,情况属实。

(七)供热期结束后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对全年供热用户投诉上访进行统计,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进行通报,排名最后并且重复上访事件达到20%以上。

第十三条  每年市供热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按照A级(≥90分)、B级(≥75分)、C级≥60分)D(<60分不合格)进行评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D级企业名单。

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的;

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

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 市级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

业进行分级管理。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措施如下:

对于A级供热企业,供热主管部门优先予以项

目、补贴资金支持。

对于B级供热企业,供热主管部门适当在项目、

补贴资金予以支持;督促企业在现有评价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于C级供热企业,供热主管部门予以取消项目、

补贴资金支持,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对低分项目进行优化提升。

(四)对于D级供热企业,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 本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 本办法颁发之日起施行。

                   

     

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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