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吉公通字〔2020〕32号
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为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减轻基层公安机关工作负担,切实推进我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省公安厅在充分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公安厅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被害人认可谅解,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优化办案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和精简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实现案件快办快结。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缩短办案时间。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错认罚;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异议;
(四)违法嫌疑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无异议。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6000元以上罚款)等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违法嫌疑人涉嫌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嫌疑人或者同案违法嫌疑人涉嫌犯罪的;
(六)属于涉外、涉港、涉澳、涉台行政案件的;
(七)属于涉恐行政案件的;
(八)属于涉黄、涉毒、涉赌行政案件的;
(九)其他不适宜快速办理的案件。
第二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决定的,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审核后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的,经专兼职法制员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传唤证、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可以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节 受案、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办案民警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在《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1)上签名确认。
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办案民警口头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
第十条 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能够完整反映出违法嫌疑人抓获经过或者到案经过全部要素的,可以不再制作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
第十一条 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至公安机关时自愿接受调解并即时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件当事人再次就同一事项提起控告的,不再受案或者重新调查。但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解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第三节 传唤、询问查证
第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采用视音频方式固定证据。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附件2)。在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四个一律”规定。
(二)自行书写相关材料。能自行书写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自书材料工作要求,为其提供自书材料模板(附件3)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简明扼要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在确保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四节 勘验、检查、辨认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五节 证据规格
第十四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快速办理的下列常见案件,取得以下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原始伤情记录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等。
(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被毁财物价格证明等。
(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及比例尺寸照片、认定意见书等。
(四)违反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营业场所工商执照、特业证复印件等。
(五)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等。
(六)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音频记录、交管部门出具的有无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证明等。
(八)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劣迹情况应予以调取。现场有监控的,监控应当调取。
采用视音频方式固定证据的,相关视音频资料应当按照不同的人员、场所、物品等执法对象分别划分成单独的文件存储,并刻录光盘、制作相关说明。必要时,对视音频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附件4)。
第十五条 对案件中明显无价值或价值较小的物证,无需开具证据保全决定,由持有人和提取民警在物证照片上签名确认后将照片附卷。
第三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过程中,出现不适宜快速办理情形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转为一般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快推进本地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开展,加强对相关办案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相关保障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执法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办案民警的培训,有效提升民警利用快速办理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做到规范、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视音频取证工作要求
3、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自书材料工作要求
4、视音频资料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的文字说明
附件1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因本案件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条件,我单位拟采用快速办理的方式进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案件一般在48小时内办理完毕。
二、公安机关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可由当事人自行书写笔录;
(二)通过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询问。
(三)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记录现场勘查、检查、辨认过程。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或公安机关负责人,违法嫌疑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4.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被询问人为未成年人的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被询问人系聋哑人的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为其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
(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十一)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有无异议?
答:
问:是否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答:
被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视音频取证工作要求
一、本要求所称的视音频取证是指在快速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过程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简化取证要求。
二、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询问过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过程应做到语言清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内容应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不得有引供、诱供的行为。
(二)开始询问时,应口头告知当事人及证人本次询问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可按照笔录制作的要求进行,一般应摄录询问民警身份告知情况、当事人或证人身份核实情况(包括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陈述的过程情况。具体过程应在录音录像中完整体现,特别应当完整体现办案民警询问时的全部现场状况。
(三)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问明其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对其他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问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当及时上传至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系统等系统平台,同时刻盘附卷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应清晰、完整、同步,能够保证认定违法事实,且应当长期保存。
附件3
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自书材料工作要求
一、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及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民警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
二、当事人及证人在公安机关自行书写材料,应在有监控录像的办案场所内进行。在自行书写过程中,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自书材料模版,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公安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提供相应的笔墨、纸张等物品。
四、违法嫌疑人在首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书写材料时,应在材料首部载明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其他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时,应当载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基本情况。
五、当事人及证人可以选择用手工书写或自行电脑打印方式提供自书材料。
六、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于打印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及证人应当逐页签名并捺指印。
七、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材料页数、有无涂改、收到日期等内容,并签名确认。
2019年XX月XX日,收到XX自书材料共X页,
涂改X处已捺印,办案民警:XX、XX。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自书材料(模板)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何时、因何事至公安机关:
事情经过:(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情况、事情起因、经过、危害结果、谅解及赔偿等情况)
其他要向公安机关陈述的情况:
(以上材料是我本人书写,情况属实。)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签名或捺印: XXX
年 月 日
附件4
视音频资料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的文字说明
视音频
资料名称
证明
事项
时间
地点
关键内容及时间段
制作人
签 名
备注
注:以视音频资料代替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时,应当填写本说明;以视音频资料代替询问笔录的,必要时填写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