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4批次用地征收(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现将征收(转用)有关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转用)与补偿原则
征收(转用)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转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征收(转用)土地位置、范围、权属、面积
征收(转用)土地位置(范围)、权属: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转用)土地面积:总面积2.7726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地类为旱地1.2794公顷、水田0.4561公顷、坑塘水面0.0388公顷、其他草地0.7489公顷、乔木林地0.2494公顷。(具体地类及面积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征收(转用)用途
商业服务用地。
四、征收(转用)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批准公布的现行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执行。
被征收(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格,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龙井市人民政府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五、征收(转用)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社会保障: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六、征收(转用)补偿安置对象
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
七、征收(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占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需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到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 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其相关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拟征收(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自然资源部门征收(转用)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建、抢种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八、被征收(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被征收(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龙井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征收(转用)部门与被征收(转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后,被征收(转用)人应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交出被征收(转用)的土地。
本方案公告发布后,由龙井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433-3222139
特此公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