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处罚〔2023〕012号
当事人: 龙井市亿明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
住所:延边州龙井市龙门街(北安小学对面)
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 220***************
2023年3月8日,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井市亿明食品店货架摆放有宣传单500张,宣传单上的“太赫兹波按摩鞋有哪些康复作用:对各种肿瘤,中风后遗症,风湿,类风湿…都有明显康复效果”内容涉嫌涉及医疗疾病治疗功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于2023年3月8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在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市场、街道,通过发放“免费领取老年按摩健步鞋通知”的宣传单,吸引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宣传单的部分内容为: “免费领取按摩健步鞋”;“太赫兹波按摩鞋有哪些康复作用:太赫兹波能与DNA共振,有效修复DNA自身的损伤和变异;与细胞共振,加快新陈代谢:对各种肿瘤,中风后遗症,风湿、类风湿,强直性眷柱炎,脂肪肝,神经麻痹,重症肌无力,尿毒症,各种筋骨病,各种代谢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癫痫病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都有明显的康复效果”;“报名地址:龙井市龙门街龙北胡同北安小学斜对面亿明食品店”“报名电话:186********、158********”。该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
宣传单在延吉市传承广告社制作的,制作了2000张,剩余500张,印制费用38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制作的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李*的身份证明 ;
2. 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1)2023年3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情况(2)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环境及店内放有500张宣传单的事实;
3. 对李*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彩页的情况;
4. 宣传单彩页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宣传的彩页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5. 印制“太赫兹波按摩鞋”宣传彩页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宣传彩页的广告费情况;
6.当事人采购健步鞋的采购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健步鞋产品来源;
7.已领取健步鞋凭证记录复印件共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罚告字〔2023〕012号《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补充提供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该广告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1.较轻:“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380元)一倍的罚款38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延边州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账户:待结算财政款项-罚没;账号:079040201012013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井市人民政府或者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