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通过流转受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公告
鉴于我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登记颁证期间存在登记信息错误,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至流转后的受让方名下并颁发确权证书。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规定,且与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第二条、第四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应保证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信息真实准确,得以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要求不符,亦与现阶段农村土地延包政策精神相悖。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保护承包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期间,以土地流转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证书编号详见附表),此类证书不得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
二、凡属上述情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一律予以撤销(不以附表为限)。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