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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5013611070H/2025-0161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标      题: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龙政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2405013611070H/2025-0161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标      题: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龙政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单位:
  《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经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供热市场行为,保 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促进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龙井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的 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1.根据我市《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自有热源厂现状供 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 求。热源厂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 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 足用热项目需求。
  3.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以上供热专家组的 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财产。
  供热企业自有资金、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及合法合规投资机构 给予企业投资等,满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失信记录;能提供金融保险机构履约保函。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依照《城镇供热 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  (DB22/T5064-2021),《 吉林省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考核标准》、《龙井市供热行业安全运行和服 务管理考核标准》,供热企业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是设置职能明确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有相应数量并具备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安全管 理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及经营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技术(安全) 副经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 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六)有良好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的业绩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 案。
  (七)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或新增供热经营项目的供热企 业,应提交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具备法人资格、稳定的热源、 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施、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固定的经营场所、可行的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向市供热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 后十五日内,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 单位和个人收取供热费。
  第七条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 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 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 以处理。
  第八条  热经营企业达到退出标准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 一 )应急接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首先保障供热区域 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
  应急接管过程中,可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审计、财政、社 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 登记、公正、保全。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移交 供热设施及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被 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得妨碍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管 理。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应急接管期间的热费收缴、运营 管理、供热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
  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 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二)资产评估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 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服的,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对复估结果仍不服的到州级以上评 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资产移交
  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 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供热企业接收供热区域。扣除因原供热单位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 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 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 交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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