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单位:
《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九届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产业绿色转型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 结合全市实际,设立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州 促进企业发展而设立的,用于扶持全市企业特别是支柱产业做大做强、推进招商引资企业尽快落户、促进全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迅速发展而专门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四条 扶持资金总规模2亿元,设专户管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扶持方向是: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一批注重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二)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培训、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五)促进国际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六)支持产业发展规划的其它工业类、商贸物流、总部经济等企业;
(七)推进“十四五”规划重点产业;
(八)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支持企业盘活闲置资产项目;
(十)鼓励信息化、大数据、物联网、电子商务、网络游戏、
动漫等国家扶持的高科技企业落户,并大力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十一)鼓励全市企业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公司管理、提升企业价值;
(十二)推进绿色转型,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十三)助推“特色小镇”建设项目;
(十四)税收奖励;
(十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十六)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十七)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十八)招商引资中介人;
(十九)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依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兑现奖励、金融服务、股权投资五种形式。
(一)投资补助。对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创新等进行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重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扶持;
(三)兑现奖励。对企业上市、 “新三板”挂牌、纳税大户、 获得国家专利技术、企业入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示范性园区、企业新创建平台、招商引资中介人、企业实际 控制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人才引进、推广 “互联网+”工程和取得科技创新成果等进行资金奖励;
(四)金融服务。为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示范、引导、放大和撬动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共同成立担保公司、“助保金池”等方式解决各类企业贷款难、抵押资产折算比例过低的问题;
(五)股权投资。主要针对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在与投资人双 方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扶持资金参与股权投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成立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 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旅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监局、金融办、税务局、边合区管委会、审计局和纪委监委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信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组织管理范围内企业向领导小组申请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由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优惠政策 解释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多元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条件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成长性较好;
(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当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扶持方向。
第十三条 资金的申报和兑现程序:
(一)申报。各成员单位根据资金申报节点,通知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材料如下:
1.关于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请示;
2.填写《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
5.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需提供财务凭证或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成员单位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策解释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完成全部项目审核审议工作;
(三)公示。经审核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拨付资 金;
(五)特殊项目可简化申报和兑现程序,在资金申报和兑现拨 付上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 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资金;
(二)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