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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5013611070H/2024-00969
分  类: 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标      题: 《龙井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龙财发〔2019〕37 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2405013611070H/2024-00969 分  类: 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标      题: 《龙井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龙财发〔2019〕37 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关于印发《龙井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财发〔2019〕37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评审咨询机构: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节 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龙井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龙井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龙井市财政局 

  20191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龙井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 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投资 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2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建〔2003〕635 号)、延边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的通知》(延州财办〔2004〕10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以及对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财政监督行为。 

    第三条  龙井市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绩效中心”)负责对龙井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组织评审。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机构 (以下简称 咨询机构”)完成。其中,咨询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为保障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科室(以下简称 “项管科室”)原则上预留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为尾款(除特殊项目),待出具(结)决算评审结论后,各项管科室依据评审结论,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 工程造价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州、市有关文件;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造价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评审具体包括: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原则上委托评审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中央、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外,应委托绩效中心对项目预(结)、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二)实际支出超过预算安排金额的项目,履行资金追 加程序。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增加)项,建设单位向主管财政的市级领导递交增加预算的请示,经审批同意后,绩效中心在评审项目时可评审变更部分;若未履行资金追加程序,将不予评审变更部分且不认同变更部分。 

     (三)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绩效中心逐步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项目预算未经绩效中心评审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拨款。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环境因素的应急类、保障类等项目,绩效中心可进行阶段性评审,由绩效中心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项管科室批准后可预拨资金。 

    (四)原则上对以下项目进行退审: 

    1.未完工项目申请决(结)算评审的; 

    2.已完工项目,经绩效中心下达《财政投资评审资料限期送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仍无法按要求提供评审材料的; 

    3.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预)算评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已批准;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概算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经济指标是否可行、恰当;概算及其他建设费用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概算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之内、项目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等。 

    (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1、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印章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定额标准;

    3、项目编制说明中要有建设项目自然情况的描述,明确编制依据等必要说明的内容;

    3、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遗漏或者超范围;

    4、相关风险因素是否考虑;

    5、相关费用计取是否齐全、准确。 

    (三)工程重大变更(增项)事项造价评审。 

    1、工程重大变更(增项)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

    2、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含设备材料调整)与变更的技术方案图纸是否相符;

    3、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计算是否准确;

    4变更单价及费用确定方法是否合规、合理;

    5、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1、计价依据及提报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2、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3、工程量计算准确性、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的一致性;

    4、项目变更及结算追加的过程、原因及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5、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是否与预算相一致。 

    (五)对于擅自改变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组织实施的,绩效中心不予评审和结算,财政不安排资金。 

      

  第三章 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机构确定程序 

    

       

     第八条 咨询机构由绩效中心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绩效中心每五年对咨询机构进行招标,计划选择咨询机构不少于5家。绩效中心根据项目专业特点,对公开招标并中标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选出所有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与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章 工程造价评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绩效中心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制订投资评审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二)确定投资评审项目后,向咨询机构委托评审任务, 

    组织咨询机构实施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具体评审要求; 

    (三)负责及时向财政局项管科室反映项目评审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咨询机构履行受托评审事项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五)依据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下达评审意见; 

    (六)对参与评审工作的咨询机构进行考核; 

    (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及咨询机 构考核情况,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咨询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条 项管科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项目评审需求,对照《评审资料准备清单》初步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及评审资料送审范围、内容、金额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提出评审申请,填写《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 

    (二)协调配合绩效中心完成评审工作,涉及需项管科室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 

    (三)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视情况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一)协调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动协调解决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对评审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由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工作职责: 

    (一)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汇报评审工作进展,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八)不得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严格遵守龙井市财政局制定的《龙井市财政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报审程序及评审时限 

    (一)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 

    1.项管科室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提出评审申请,填写《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 

    2.项目建设单位将完整的项目资料送达到绩效中心,并填写《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登记表》。 

    3.绩效中心接收资料并登记备案,移交给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 

    4.评审过程中需实地现场核查的项目,应由绩效中心同建设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咨询机构负责项目工程师进行现场核查,做好影像资料存档,记录现场实际情况。 

    5.绩效中心对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建设单位,经绩效中心下达《财政投资评审资料限期送达通知书》。在限期满后,仍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绩效中心填写《财政投资评审退审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退审。 

    6.咨询机构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7.项目评审结束后,绩效中心对审后的全部资料进行复核并登记备案,将评审结论与资料交还给项目建设单位,并告知相关项管科室。 

    8.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有重大争议时,由省、州工程造价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二)评审工作时限: 

    1.绩效中心对建设单位按照咨询机构的要求提交的工程预算审核文件、资料后,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送审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送审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送审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送审金额巨大的建设项目,适当延长评审时间。如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配合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按影响时间顺延。 

    2.绩效中心对建设单位按照咨询机构的要求提交的工程(结)决算审核文件、资料后,自送达之日起,送审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决算审查;送审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决算审查;送审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决算审查;送审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决算审查;送审金额在1000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5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决算审查;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决算审查;送审金额巨大的建设项目,适当延长评审时间。如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配合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按影响时间顺延。 

    

    

  第五章  工程造价评审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中心对评审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审变动的主要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等进行审查。依据《龙井市财政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咨询机构进行考核,根据得分的情况,相应扣减评审费用。对不合格的咨询机构或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取消当年全部评审费用和其承担委托评审业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预(结)、决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在进行预(结)、决算审查时应当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移交到相关 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龙井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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