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下简称新农保),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和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龙井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农保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有条件的村集体适当补助的方式,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自愿参保。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社会保险局和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新农保经办服务机构,在市政府领导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新农保参保扩面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计生局、残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农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和上级有关精神,由市政府适时统一调整。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给予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各村根据本村经济能力召开村民大会民主确定。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当年不缴费,村集体不予补助。
第七条 国家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同时省和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档次,财政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8元、市财政补贴12元);缴费200元档次,财政补贴35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1元、市财政补贴14元);缴费300元档次,财政补贴4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4元、市财政补贴16元);缴费400元档次,财政补贴45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7元、市财政补贴18元);缴费500元档次,财政补贴5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30元、市财政补贴20元)。
市政府为农村一级、二级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新农保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村协办员组织指导参保人登记,并将登记信息上传至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审批合格后,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帐管理,记录终身。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3)省和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市社会保险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帐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市社会保险局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 。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和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
第十五条 养老金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具体按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农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上缴、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市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农保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局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指导村协办员,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整合现有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体系,相关数据通过金保工程专网专线运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局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通过金保工程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局和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市社会保险局要按期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还要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相关政策衔接
第二十三条 凡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女年满55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按原来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至60周岁,从次月起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经参加老农保但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相应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及已参加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 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督查指导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